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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水罚〔2025〕02号
被处罚人:陀维永
身份证件号码:45042119********34
经查,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25年7月及9月在苍梧县京南镇高稳村民委员会对开桂江河道内实施非法淘金。证明以上行为的证据有:
陀维永、于志杰、龙石杨的调查笔录、执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在桂江河道内实施非法淘金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苍梧县京南镇高稳村民委员会对开桂江河段非法淘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之规定,本机关2025年10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水罚告字〔2025〕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你,你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之规定,参考《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9项对“一般情形”的处罚量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领取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水利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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