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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水不罚〔2025〕02号

2025-06-05 11:30     来源:梧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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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水利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水不罚〔2025〕02号

当事人:莫*

身份证号:450403********1511

住址: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房

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长洲区长洲岛寺冲新城一组对出渡口河岸开挖填土的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态度较好,在整改时限内已按要求完成河岸恢复工作,违法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单位地址:梧州市西堤一路38号

联系电话:0774-3820511

                梧州市水利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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