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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梧水罚〔2024〕04号

2024-10-16 18:30     来源:梧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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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水罚〔202404

当事人:梧州江汇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50407MAC7LTYU09

法定代表人:彭立明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4-3号一层1号商铺

2024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长洲区倒水镇坡头村对开河段发现船号为南砂241采砂船正在开采河砂,经核查,该河段并非河砂可采区。经报请领导批准,我局202397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梧州江汇劳务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制作视听资料、询问当事人、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梧州江汇劳务有限公司2024823日擅自安排南砂241采砂船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区以外的长洲区倒水镇坡头村对开河段开采河砂,共采得河砂10立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梧州江汇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明的调查笔录、执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事实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当事人开采河砂的位置及数量。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202410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水罚告字〔202404  号),当事人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之规定经现场勘验,当事人违规采砂10立方米,违法情形一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42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水利局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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