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水罚〔2024〕03号
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泗州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50405MA5KC4HN7R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泗洲村民委员会办公大楼
2024年2月1日,我局会同长洲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对 长洲区泗州村泗州岛岛头检查中发现有人未经批准向西江 河道内倾倒石块、渣土,拓宽岛头原有的亲水平台,经报请
领导批准,我局2024年2月5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泗州岛旅游开发有 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制作视听资料、询问当事人、
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泗州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泗州岛岛头浔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开展河岸护坡加固工程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梧州市长洲区泗州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陈建敏的调查笔录、执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泗州岛岛头浔江河道管理范围开展河岸护坡加固工程建设的事实。
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当事人开展河岸
护坡加固工程建设的范围。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
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2024年5月8日向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水罚告字〔2024〕03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泗 州岛岛头开展河岸护坡加固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之规定,鉴于当 事人按期补办了水行政许可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 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 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3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 领取缴款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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