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梧州市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梧州市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权力事项,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部门责任事项。
第三条 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将两张清单融为一体,实现“两单融合”“一表两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调整的《权责清单》,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等要素。
第五条 除保密事项外,按程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在我市各级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级推行权责清单牵头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驻梧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工作中,统一公布和管理。
第六条 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权责清单》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审核报批、依法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等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履行《权责清单》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查处。
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所调整的《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本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组织各部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指导本级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制定、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审核和对外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各县(市、区)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部门,由本级政府指定。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级所调整的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全市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本单位《权责清单》修改和调整的意见,并具体实施行政职权。
第七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调整《权责清单》的依据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的权力事项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权力事项列入委托单位《权责清单》。
第八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或下放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需要下放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申请变更要素:
(一)《权责清单》权力分类的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二)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和第十条第(一)、(二)、(三)款情形,需承接、增加行政职权或取消、下放行政职权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送有关文件依据,由机构编制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转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后,机构编制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款情形,需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送有关文件依据。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转本级政府法制机构7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在本级政府审定公布后,机构编制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需变更《权责清单》要素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送有关文件依据。由机构编制部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转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后,机构编制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权责清单》。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按中央、自治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自批准权力事项调整之日起,全市各级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做好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制定或调整等相关工作,并接受本级编制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牵头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每年定期修改完善《权责清单》目录,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我市《权责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对《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单位或个人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部门(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不按《权责清单》履行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经查证属实后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对该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当提出而不及时提出《权责清单》调整申请的。
(二)《权责清单》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怠于申请调整《权责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先行提出或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出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制定、调整、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的。
(四)编制《权责清单》中存在故意隐瞒、擅自增加权力事项或者减少责任事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六)未经批准调整《权责清单》,擅自在《权责清单》之外实施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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